精河县纪委监委办理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㈠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㈡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㈢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㈣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㈤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㈠信访举报受理方面:
录入流程: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在信访管理系统中逐件详细登记录入;对属于下级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录入基本要素,其他信息由下级纪委监委补充录入。县(市)级纪委监委信访室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逐件详细登记录入。
来信受理流程:
从本委办公室接收机要渠道内的信访件;从本委收发室接收机要渠道外的信访件---拆封、装订—阅读信件,业务内的盖章编号录入系统;业务外的只在系统上登记数量,不录入内容。
来访受理流程:
接访并记录内容--业务内的录入系统;业务外的只在系统上登记数量,不录入内容,引导其到有权处理机关反映问题。
网络举报受理流程:
阅读信件,业务内的录入系统;业务外的在系统上回复并登记数量,不录入内容。
电话举报受理流程:
接听12388统一举报电话并记录内容--业务内的录入系统;业务外的只在系统上登记数量,不录入内容,引导其到有权处理机关反映问题。
㈡信访举报件办理方面:
信访室将信访件逐件登记录入--提出拟办意见—提交领导批示—录入批示—分两种方式:1、转办。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转至本委案管室(州本级含一般干部);2、交办。将县(市)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交办至下级纪检监察机关。
㈢信访举报件处置反馈方面:
处置工作流程
本委案管室筛选信访件提出分办意见—本委案件线索排查会确定具体分办意见—案管室根据线索排查会的决定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本委线索处置会议决定处置方式--承办部门执行。
信访室根据领导批示,将属于下级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交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并要求上报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呈委领导审批;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办其他部门处置。
反馈工作
匿名举报不反馈。实名举报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进行反馈。如果反映的问题单一,只对反映人单独反馈;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部分群体,则向特定群体集体反馈。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机关是各级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进而向上一级 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复审、复核申 请。
根据《监察 法》第四十九条与本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
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