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纪检监察干部“十二不准”行为规范
1、不准妄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言论、文案、图片、音视频等;
2、不准拉帮结派或组织、参加“小团体”“小圈子”活动;
3、不准接受与行使公务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土特产等;
4、不准向被举报、函询、谈话提醒、初核、审查调查等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亲属借款借物或委托其办理非公务事宜;
5、不准违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清干预和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
6、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擅自扩大审查调查范围,或越权进行初核、谈话函询,或违规立案查案等;
7、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打招呼”,干预正常执行公务、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
8、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
9、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
10、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讲座等活动和发表个人署名文章等;
11、不准接受、安排超标准公务接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在承担工作任务期间饮酒;
12、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