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纪委监委对受处分纪检监察干部
回访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自治州受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回访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受处分纪检监察干部改正错误的情况,深入做好受处分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回访教育,是指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机关纪委等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对本部门自办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再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回访教育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回访教育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过程,以正面教育为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促使受处分纪检监察干部知错悔错、积极工作,达到感化、教育、鼓励的目的。
第四条回访教育对象包括:
㈠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
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
㈢其他需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第五条回访教育内容
㈠谈话了解回访教育对象受处分后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和工作情况;
㈡谈话了解回访教育对象受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㈢宣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进行纪法教育;
㈣掌握回访教育对象现实表现情况。
第六条回访教育程序
㈠回访前的准备工作。回访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回访前要充分掌握回访对象基本信息、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有新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制定回访教育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全面系统了解受处分人员的“病灶”及现状;
㈡回访教育工作应当在处分影响期满之前进行。对留党察看一年以下(含留党察看一年)党纪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至少回访教育一次;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每年回访教育一次;对受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至少回访教育一次;
㈢回访教育可采用谈心谈话、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电话回访;
㈣回访教育结束后,应当根据回访对象书写的思想汇报、现实表现、谈话情况,规范填写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回访教育的要求
㈠回访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帮助相结合,既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又体现对广大党员干部教育的综合效应;
㈡开展回访教育谈话时,必须认真听取回访对象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使其振作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㈢对于回访对象提出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帮助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对于不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说服教育;
㈣对于回访对象提出的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将有关情况客观记录,转本委信访室受理;
㈤回访对象表现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的依据,也可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和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