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县市纪委监委>>博乐市>>工作程序>>正文

博乐市纪委监委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来源:博州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0年09月19日

点击量:

打印    收藏

【关闭】

博乐市纪委监委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 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结。 

主办: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博州监察委员会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0200594号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27号

地址:博乐市锦绣路3号

电话:0909-2318507   邮编:833400

技术支持:0909-2234678

网络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