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得打折扣、搞变通,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坚持自下而上、逐级请示报告,无领导授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报告;向主要领导书面请示报告必须交由办公室呈批,不得通过短信、微信等不严肃、不规范的方式越级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3.要坚持自上而下批转文件,杜绝文件“原地转圈”,一份文件不得既向上批、又向下批,如需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应以个人名义另外行文。
4.上级领导来博检查指导工作,分管领导必须提前制定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遇到临时变更事项,通过电话及时汇报,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多对接,事后报结果。
5.审查调查干部离开博乐市辖区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报批内容包括:调取证据内容、所需时间、分管领导明确的批示意见。
6.上级纪委监委或其他地州市纪委监委来博调取资料、协调工作,联络人要就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向主要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