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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员有关工作职责及要求

来源:博乐市纪委监委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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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组织机构

1.机构性质: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2.组成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大村由5人组成、中小村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其他成员可由能够正常履职的“四老人员”或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担任。

3.素质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乡镇场党委、村党组织要从严把好人选关,把讲政治作为核心要求,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坚决杜绝“老好人”“村霸”及黑恶势力等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4.产生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现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立即组织改选,乡镇场包联领导要全过程跟踪指导监督。

二、明确监督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

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依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履约、投资效益情况。

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扶贫牛羊鸡等畜禽分配、富民安居房分配、定居兴牧房分配、抗震安居房分配、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农村低保申请和发放、生态补偿资金发放等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督促村委会就惠农政策落实事宜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就农村精神文明情况形成日常监督记录。

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权利

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召开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和村“两委”会议,必须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质询,并请有关责任人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场党委和政府(管委)提出建议。

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四、规范运行机制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监督内容和职责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

3.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4.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非法宗教活动、涉黑恶势力线索,涉嫌贪腐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场党委和政府(管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5.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不留“盲区”和“死角”,及时发现和纠正中饱私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乱象,让村务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不得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

主办: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博州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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